《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从全国 “第一案” 看环保维权与企业担责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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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生效。就在施行首日,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案件开庭宣判。这起 “第一案” 释放出清晰信号:群众环境维权有了更强底气,企业环保责任也迎来全新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全国“第一案”开庭宣判
首案起因
2025年11月下旬,章女士入住新家后一直听到异响,联系物业排查各处设施一直没找到异响的来源。直到在邻居提醒下,章女士才想到楼下售卖水产品的商行,该商行因为经营鲜活水产品,安装有抽水泵、增氧泵等设备且全天候运行。
经过沟通,该商行进行减噪处理,但结果无济于事,多次协调无果后,章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该商行诉至法院,请求该商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设备并赔偿损失,该商行则辩称该噪音达到了国家规定噪声标准,不属于噪音污染。该案于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生效当日开庭审理,成为全国首例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环境侵权纠纷案件。
宣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行因经营需要全天候不间断运行机器设备,持续产生的低频振动噪声干扰了原告正常生活,可以认定存在噪声污染排放行为。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噪声排放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商行噪声污染侵权行为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商行按照专家咨询意见,对涉案商铺内的相关设施设备进行降噪减震处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医疗费121.4元。
《生态环境法典》对环境维权的多重新保护
时间效力的加长保护
该案审理的关键之一在于,噪音达标是否就等于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以往观念认为只要噪音达标就不属于噪音污染,而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确打破”唯分贝论”的传统观念,明确实质干扰作为噪音污染的判定标准。
《生态环境法典》配套司法解释规定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由该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典规定,因此本案得以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对噪音污染的界定,获得公正判决结果。
从该案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法典》为遭受环境侵害的公民设置了更为充裕的维权时间。除此规定之外,法典还将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从过去的3年变为5年。
司法解释还规定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日即2026年8月15日,生态环境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典》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典所规定五年诉讼时效期间,依法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对于现在可能因诉讼时效问题考虑放弃维权的案件,根据规定,可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向污染方追责维权。
日常生活环境污染问题纳入法典惩治范围
《生态环境法典》还对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常见却又无力制止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明确立法,如在居民楼底经营造成油烟污染的餐饮生意、无人管理的露天烧烤、企业空调等设备运行干扰他人日常生活现象、在人群聚集区焚烧大量垃圾、广场舞噪音、广告灯带来的光污染等,明确污染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民事或刑事追责,精准反映了民众生活的呼声,将大家身边 “微小扰民” 的环境问题纳入法治化管控轨道,真正解决大家面对环境污染问题想要维权却有口难言的难题。
因此,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面对环境污染行为时,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进行制止或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担责提出新要求企业合规新要求
从“第一案”中不难看出,《生态环境法典》对企业的绿色环保要求已经更上一层楼。
在《生态环境法典》内容中,不仅首次将绿色低碳转型作为企业法定义务,在追责方面,更是建立了“企业+个人”的双罚制,将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纳入担责范围;延长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等危害后果行为的追责期,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大幅提升,按日处罚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衔接刑事犯罪入罪标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互不替代。
面对《生态环境法典》提出的新要求,企业可以参考以下四点建议:
一、做好企业文件合规审查。企业建筑施工、环保决策等各类相关文件,均需按照《生态环境法典》的新标准开展合规核验;
二、常态化开展企业环保合规培训。提升全体员工的生态环保法律意识,明晰企业及岗位人员对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三、健全环保工作留痕管理机制,确保做到全过程可追溯;
四、聘用专业法律顾问服务。依托专业法律人员开展合规审查、组织合规培训,协助企业搭建完善的环保合规体系,从源头防范化解环境法律风险。
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是2004年3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普通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现有律师23人,合伙人14人,专职律师9人,实习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多人;律所当前担任多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执业律师数量和业务规模在区域内遥遥领先,也是区域内有影响力的品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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