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亮点

发布时间:2025-07-31

2025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此《意见》对帮信等犯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更加精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指引方向。


亮点体现微信图片_2025-07-30_195020_107.jpg一、细化综合评定标准

《意见》指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准确把握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等,予以综合认定。

01强化主观明知认定

《意见》第5条指出,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对信息网络犯罪行为类型认识有误的,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3)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02细化“情节严重”情形

《意见》第6条规定,准确把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三个以上,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非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且账户流入资金三十万元以上的;

(3)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物联网卡二十张以上的。

以上述情形认定行为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先行查证流入资金中被帮助对象涉嫌犯罪金额等是否达到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微信图片_2025-07-30_204218_092.jpg二、宽严相济、不枉不纵01严惩组织性、职业性和跨境协同行为

《意见》第9条规定,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

(1)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

(2)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

(3)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

(4)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

(5)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

(6)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

(7)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8)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02增加从宽处罚情形,体现法酌人情

《意见》第10条规定,依法把握从宽处罚情形。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被诱骗实施犯罪的;

(2)参与时间较短、获利较少的;

(3)认罪认罚的;

(4)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查相关信息网络犯罪,起到重要作用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03坚持未成年“教育、感化、挽救”方针

意见第11条规定,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具有本意见第10条规定情形之一,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具有第9条规定的依法从严惩处情形的除外。

在校学生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可以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体现着法律的温度,也潜藏着法律对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未来人生发展道路的重视和关心。

三、刑法内部罪则分明,行政、刑事综合衔接
01
强调此罪与彼罪区分

《意见》提出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求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两卡”案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准确定罪量刑,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此外,《意见》还指出应准确区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关联犯罪共犯。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等犯罪收购或者组织、招募、介绍人员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按照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02
强调多线预防、惩治
01
行政处罚补足

第12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被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职业禁止、禁止令要求02

第13条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禁止、禁止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03
多部门联合行动

《意见》指出多部门联合行动的必要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有关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落实监督;办案机关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沟通协作,协同做好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重点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法治宣传教育等。


GUA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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